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應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以到賬時間為準)支付交易保證金**0萬元到北交所指定的銀行賬戶。如信息披露期間只產生一家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xié)議方式成交,該保證金直接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如信息披露期間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被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的保證金在受讓方確定后無息返還。 2、本項目按標的資產移交時的現狀進行轉讓,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意向受讓方已完成對轉讓標的的盡職調查,已對轉讓標的現狀、轉讓方所披露的所有事項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并接受,并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風險,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資產存在任何瑕疵以及相關合同不能執(zhí)行為由退還標的,以及對轉讓方進行任何追索。意向受讓方基于自身判斷,決定是否受讓標的,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3、意向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時,需提供經轉讓方蓋章確認的《現場踏勘確認書》(詳見附件)。 4、意向受讓方須電簽承諾: (1)本方已閱讀并認可標的資產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備查文件內容,無任何異議,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并承擔全部或有風險。本方遞交意向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對轉讓標的資產完成現場踏勘,了解與認可標的現狀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對其現狀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要求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轉讓方有權扣除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作為補償,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2)本方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協(xié)議》(詳見附件),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內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轉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或抵押權人指定銀行賬戶。 (4)本方接受并同意轉讓方按照標的資產移交時的現狀進行交易和交付。 (5)本方同意本次標的資產交易所涉及的稅費按屆時有效的國家稅法規(guī)定由轉、受雙方各自按規(guī)定繳納,其他國家政策未明確承擔方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6)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辦理標的資產的交接手續(xù)。本方承諾資產交接后將于**日內采用安全方式完成標的資產的拆除并清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運輸等費用)均由本方承擔,在拆除及清運工作過程中,如發(fā)生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的,由本方自行承擔責任。 5、本項目受讓方自《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成交金額的5%向北交所交納基礎服務費。 6、本項目接受聯(lián)合受讓,以聯(lián)合體形式報名的,任一聯(lián)合體成員不得再單獨參與本項目受讓或與其他意向受讓方另行組成聯(lián)合體參與本項目受讓。聯(lián)合體各方須簽訂《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須明確聯(lián)合體主辦方,明確聯(lián)合體各方工作職責,并由聯(lián)合體主辦方代表聯(lián)合體完成以下事項:(1)到轉讓標的現場進行踏勘,并簽署《現場踏勘確認函》;(2)提交受讓申請,辦理受讓相關手續(xù);(3)負責合同的具體實施;(4)支付交易保證金、轉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等全部款項;(5)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聯(lián)合體主辦方承擔并完成。 7、意向受讓方(包括聯(lián)合體各方)已自行了解為完成標的資產清(拆)運工作所需的國家及標的所在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資質、條件和限制(詳見《安全拆除協(xié)議》),如因本方(包括聯(lián)合體各方)不符合相關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險或出現事故的,拆除過程中的一切技術與安全責任概由本方(包括聯(lián)合體各方)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