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統(tǒng)一項目編號
S******D************
項目編碼
****-CY/**-****
掛牌金額
******
掛牌日期
****-**-**
截止日期
****-**-**
基本信息
項目編碼: | ****-CY/**-****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十八里店村鐵路北段東側0.**4畝臨時占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十八里店村鐵路北段東側 | ||
土地用途: | 其他農用地 | ||
地塊-1: | |||
地塊名稱: | 地塊編號: | ||
東至: | 村界 | 南至: | 東四環(huán)南路 |
西至: | 鐵路 | 北至: | 大洋路市場 |
擬出讓面積(畝): (以實際測量為準) | 0.**4 | 是否包含基本農田: | 否 |
基本農田面積(畝): | 地上物情況: | 無 |
權屬信息
權屬類型: | 集體 | 所有權人: | 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十八里店村經濟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承包經營權證編號: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終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他項權利內容: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權: |
擬出讓信息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擬出讓期限(年): | 兩年 | 出讓用途: | 宿舍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是否屬再次出讓: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讓方式: | ||
原出讓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讓期限(終止日): | ||
其他農戶是否放棄行使優(yōu)先權: |
掛牌及公告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截止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掛牌總金額(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及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 ||
首次項目信息發(fā)布公告期: | **個工作日 |
信息發(fā)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
信息發(fā)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fā)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 |
掛牌期滿,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證金設定
交納金額(元): | 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發(fā)布期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
交納方式: | 處置方法: | ||
處置方法說明: | 其他: |
交易條件
公告價格(元): |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租金價格**萬元/年/畝,租金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2.無免租期。 3.受讓方需繳納履約保證金****0元,用于保證受讓方按時足額繳納臨時占地費。 4.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lián)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不得將集體經營性用房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幫助貸款或借款。 5.如遇國家征地、拆遷等不可抗力,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
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方須為北京市依法注冊企業(yè)法人,且注冊資本不低于**0萬元。 2、受讓方在報名前須取得出讓方簽字確認并加蓋雙方公章《現場踏勘確認書》,作為報名受讓的先決條件,一并提交農交所; 3、受讓方的受讓資格需由出讓方出具書面確認。 4、受讓方在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及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信息中涉及行政處罰、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1.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0.**4畝。 2.該標的項目業(yè)態(tài)及用途為:宿舍。 3.占地四至:東至村界;西至鐵路;南至東四環(huán)南路;北至大洋路市場。 4.該標的規(guī)劃用途為綠化,土地性質為綠地,屬于在十八里店鄉(xiāng)減量地塊范圍內,在十八里店鄉(xiāng)土儲范圍內。 5.出讓標的用于大羊坊路道路工程建設臨時占地使用。 6.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出讓項目如遇征地、占地、拆違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讓方將積極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補償。 7.受讓方不得在租賃物四至范圍內搭建任何違法建設。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現有建筑物。 8.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1)意向受讓方需履行使用臨時用地的申報相關審批手續(xù),如因審批手續(xù)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由意向受讓方承擔相關責任; (2)意向受讓方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且在到期后,受讓方須將臨時用地恢復原狀。 |
交易服務會員使用情況
交易服務會員編碼: | 交易服務會員: | ||
經辦人: | 電話: |
專業(yè)服務會員使用情況
交易所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人: | 趙松 | 聯(lián)系電話: | **********1 |